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思考练习答案

测试试题:目前测试中共有5道填空题,5道单选题,5道多选题,5道简答题 ,已配置 100 分

本栏目为计分任务,此次思考练习成绩为本章形考任务成绩中的8分。

你只有两次测试机会,请同学们认真作答。

以下是思考练习时间。试题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问答题。其中:

 

填空题 5道;单项选择题 5道;多项选择题 5 题;问答题 5道。

 

你可以选择每小题做完后提交,客观题会有回答正误判断和知识点提示,主观题则会提示参考答案。也可以选择全部做完后“提交所有答案并结束”,查看本次练习客观题总成绩。

一、填空题

1.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宋刑统》

2.

在中国历史上,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刊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叫作“       ”或“       ”。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刑律统类*刑统

3.

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的“      ”。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编敕

4.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和“      ”。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编敕*以敕代律

5.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法。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重法地

二、单项选择

6.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  )作为法律形式。

单选题 (5 分)
  1. 法律答问

  2. 春秋经义

  3. 刑统

  4. 会典

7.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

单选题 (5 分)
  1. 廷刑事

  2. 断案

8.

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律形式叫做(  )。

单选题 (5 分)
  1. 断例

  2. 指挥

  3. 申明

  4. 看详

9.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  )。

单选题 (5 分)
  1. 断例

  2. 指挥

  3. 申明

  4. 看详

10.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为的决定,叫做(  )。

单选题 (5 分)
  1. 断例

  2. 指挥

  3. 申明

  4. 看详

三、多项选择

11.

宋朝的法律形式出了敕、令、格、式外,还有(  )。

多选题 (5 分)
  1. 看详

  2. 断例

  3. 指挥

  4. 申明

12.

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  )。

多选题 (5 分)
  1. 指定会典

  2. 以格代律

  3. 编敕

  4. 以敕代律

13.

宋朝伟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  )。

多选题 (5 分)
  1. “重法地”法

  2. “盗贼重法”

  3. 枉法赃

  4. 折杖法

14.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  )。

多选题 (5 分)
  1. 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 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

  3. 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4. 典价比卖价高得多

15.

宋朝初年,意在减轻刑罚而收刑平政盛之功,指定了(  )。

多选题 (5 分)
  1. 凌迟

  2. 折杖法

  3. 刺配之法

  4. 族夷

四、简答题

16.

刑统。

简答题 (5 分)

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17.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简答题 (5 分)
答: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18.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简答题 (5 分)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19.

“重法地”法。

简答题 (5 分)

“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20.

宋刑统。

简答题 (5 分)

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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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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