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思考练习答案

测试试题:目前测试中共有5道填空题,5道单选题,5道多选题,4道简答题 ,已配置 100 分

亲爱的同学:本栏目为计分任务,此次思考练习成绩为本章形考任务成绩中的10分。你只有两次测试机会,请同学们认真作答。以下是思考练习时间。试题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问答题。其中:填空题 5道;单项选择题 5道;多项选择题 5 题;问答题 4道。你可以选择每小题做完后提交,客观题会有回答正误判断和知识点提示,主观题则会提示参考答案。也可以选择全部做完后“提交所有答案并结束”,查看本次练习客观题总成绩。

一、填空题

1.

魏律改具律为    ,并冠于律首。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刑名

2.

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是《      》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魏律

3.

在晋律里,将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制度称为       。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杂抵罪

4.

北齐律的篇目为        篇。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十二

5.

北齐律确定了“      ”,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答案: 1 填空题 (5 分) (请按题目中的空缺顺序依次填写答案)

重罪十条

二、单项选择

6.

“八议”最早规定在(  )。

单选题 (5 分)

魏律

晋律

北魏律

7.

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  )。

单选题 (5 分)

晋律

齐律

魏律

蜀律

8.

以下确定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

单选题 (5 分)

魏律

晋律

北齐律

北魏律

9.

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

单选题 (5 分)

廷尉

大理寺

大理院

秋官大司寇

10.

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

单选题 (5 分)

曹魏

西晋

北魏

三、多项选择

11.

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法进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  )。

多选题 (5 分)

篇条由九章增加到十六章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规定了“重罪十条”

12.

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

多选题 (5 分)

羊祜

杜预

张裴

裴楷

13.

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

多选题 (5 分)

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

14.

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  )。

多选题 (5 分)

定律十二篇

确定了“重罪十条”

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确定了“八议”

15.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

多选题 (5 分)

“八议”入律

"官当"入律

确立了“重罪十条”

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四、简答题

16.

试述“八议”。

简答题 (6 分)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17.

试述“重罪十条”。

简答题 (6 分)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18.

官当。

简答题 (6 分)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19.北齐律。简答题 (7 分)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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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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