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形考任务1答案

第一次形考任务

小心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

  注意防范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

  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很快,尤其是在广州、上海、浙江等沿海地区。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的事件经常发生。这些违法分子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识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设定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2013年4月26日报道,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在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间,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又伙同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和公众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案发后,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分析提示: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讨论题目: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提交不少于300字的报告)

参考答案: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具体为:一是未经 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实在无法识别是否是非法集资,也可采取下列方式帮助判断:

1、 通过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公共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金融单位、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 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 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2、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4、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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