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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任务1
第一次形成性考核
考核内容:文字教材第一章至第三章。
考试形式:题库出题,随机组卷。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2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考核日期:完成第一章至第三章教学任务后(开学第5周)发布,发布后10日内完成。
考核时间:6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 )的承认。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
各国采用( )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的承认。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 )。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 )。
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 )。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方式解决。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 ( )
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2.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答: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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